(来源:广东林业)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各省属国有林场,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现将《广东省林业局造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生态保护修复处反映。 广东省林业局 2022年1月29日 广东省林业局造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推进国土绿化和森林城市建设,提高我省造林成效,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和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林是指在无林地、疏林地、迹地或林冠下通过人工或天然方式营建森林的过程。包括无林地造林、迹地更新、退化林修复(补植套种、低效林改造)、封山育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的、政府财政资金投入或补助的造林项目;其他部门或其他投入主体的造林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做好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国土绿化宣传,形成全社会植绿爱绿护绿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合同约定,落实科学绿化要求,加强质量管理,营造高质量森林。 第二章 任务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造林和国土绿化专项规划,合理确定造林范围和目标任务,并根据规划目标任务制定年度计划。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管控要求,禁止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绿化。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 省林业局将国家和省的造林计划,分解下达给各地级以上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省直属单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造林计划纳入本县(市、区)年度造林任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及省直属单位应当根据年度造林任务,提前做好申报、审核、入库等造林项目储备工作,确保项目条件成熟、可以实施。 第八条 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造林任务分考核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考核性任务按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林长制督导考核要求进行检查评价,指导性任务由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完成。 第九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报送造林进度,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造林进度后,报送至省林业局;省直属单位径报省林业局。进度报送应及时、准确、全面。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纳入中央预算内的造林项目,应当按照财政资金投入和企业投资管理要求,履行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程序。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造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履行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造林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实行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等政府规定的采购办法和技术承包责任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资金投入达到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规定额度的造林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投入规模较小,未达到公开招投标额度和政府采购标准的,可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招标或采购;依法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市、县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建设主体选择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明确承揽项目条件,将企业诚信和业绩作为选择造林项目施工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造林项目必须进行作业设计,作业设计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由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单位或机构承担,允许具备林业高级职称的专家编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造林地点、面积、树种、混交比例、作业方式、完成时间、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造林项目应当聘请监理单位,对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控制,对施工过程组织协调。监理单位应当按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报告。项目完工查验后,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 第十五条 造林施工项目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执行。“先造后补”和“以工代赈”项目的资金支付,按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作业设计 第十六条 作业设计应当以年度造林任务和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安排计划为依据,按造林项目要求进行编制。林业主管部门要对作业设计的造林用地、树种选择、苗木质量规格、技术措施、资金筹措等内容进行技术性和规范性审核。 第十七条 精准落实造林用地,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安排造林用地,重点造林任务用地应当“落地上图”,建立造林小班矢量化图斑,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实现精细化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 作业设计应当按照《造林作业设计规程》和项目具体要求,遵循现场调查的原则,以作业小班为单元编制,并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附表、附图和附件等。 第十九条 造林树种选择应当参照《广东省主要乡土树种名录》,以优良乡土树种为主。 公益林造林应当营造3个以上树种的混交林,依据树种生物学特性和立地条件选择适宜的混交方式。 商品林造林单个树种纯林面积不得超过100公顷,与纯林相邻的小班必须使用不同树种或营造混交林。 第二十条 根据造林树种、造林地土壤条件和资金投入情况,遵循科学精准合理施肥原则,选用合适的肥料,科学设计施肥用量、施肥时间和施肥方法。 第二十一条 根据造林项目实际需要,可以建设森林保护及基础配套设施,设计科学有效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防范畜牧破坏等设施,做到与造林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投入的造林项目,作业设计由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局备案。 地级以上市、县级财政资金投入的造林项目,作业设计由本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省属国有林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造林项目,作业设计报省林业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调查设计、监理费用的支付参考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造林全过程质量管理与控制,严格按作业设计施工,按造林工序安排施工进度,执行苗木、肥料等材料进场报验制度,落实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整改要求。无作业设计或作业设计未批复的造林项目,不得组织施工。造林项目应避免造成对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五条 进行林地清理,应当充分保护原生植被、野生动物栖息地、珍稀植物等。采用穴状、带状等方式整地,穴垦的深度、宽度应当符合作业设计要求。禁止炼山、全垦整地,适当选用鱼鳞坑整地、修建梯地、保留梯间植被等水土保持措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或土地退化。 第二十六条 造林项目应当选用良种壮苗,选用1—2年生的ⅰ级苗木,并具备“两证一签”。禁止使用老化苗木。具体造林项目对苗木质量有高于前述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选择适宜的造林时机开展种植作业。造林成活率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应当在本年或下一年春季补植,使其尽快达到合格标准。 第二十八条 造林应当合理施放基肥。基肥应于种植前10天以上施放,与表土混匀后覆土待种植。 第二十九条 造林项目按批复的作业设计施工,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出具意见,委托设计单位作出相应设计变更后,报原渠道重新审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第三十条 封山育林项目施工按照《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163)执行,设立封山育林标识牌,落实管护人员和封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 造林施工应当做好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全教育、器械使用、场地布置、环境管理等方面。应落实安全责任,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严格按规范操作机械,合理选择并稳固搭建生活营地,强化森林火灾预防和疫情防控,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遇极端恶劣天气,严禁野外施工作业。 第六章 抚育管护 第三十二条 坚持造抚并重,全面加强新造林抚育管护,新造林要进行连续三年抚育,每年不少于一次抚育。 第三十三条 新造林抚育包括扩穴培土、割灌除草、施肥、补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抚育管护作业。结合抚育进行追肥,宜采用沟施或穴施的方法,深度以不伤及幼树根系为宜。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施工期间新造林地的管护职责,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新造林地纳入网格化护林员的管护职责。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第七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造林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造林项目实施进行监督与检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标准、规定、设计文件等,组织对本级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省直属单位造林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并报省林业局备案。省林业局将组织年度核验,核验结果作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林长制等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检查验收的内容包括核实造林面积、造林树种、种苗质量合格率、保留株数、造林成活率、林木长势、抚育管护率等指标完成情况。 第三十八条 造林面积采用遥感判读、地形图勾绘、无人机测绘等方式,现场实地全面核查,面积核实误差在±5%(含)以内的以作业设计面积为准,±5%(不含)以上的以核实面积为准。造林面积核实率应当达100%。 第三十九条 造林当年经检查达到下列标准的视为当年造林合格: (一)种苗质量合格率达95%(含)以上。 (二)造林成活率达85%(含)以上, 计算方法执行gb/t 15776。 (三)混交林小班造林树种中任一树种造林株数占总株数比例低于50%(不含),特殊情况造林除外。 (四)按照造林合同约定标准,林木生长良好的判定为合格。 第四十条 造林三年后经检查达到下列标准的视为造林成效成林: (一)造林保存率80%(含)以上,或造林小班(地块)郁闭度0.2(含)以上,计算方法执行gb/t 15776。 (二)营造混交林任一树种保留株数占总株数比例低于50%(不含),特殊情况造林除外。 (三)按照造林合同约定标准,林木生长良好的判定为成效成林。 第四十一条 造林绿化质量高、成效好、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造林绿化成效差、质量严重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质量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台风等自然灾害、森林火灾等社会事件导致造林成活(保存)率低于41%(不含)的,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可认定为造林失败。经认定造林失败的可重新申请造林。 第八章 信息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实行造林档案管理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造林过程中的文字和图像资料,建立健全造林技术档案。 逐步建立省、市、县级造林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造林管理水平。 第四十四条 造林档案主要包括造林计划文件、资金下达文件,造林作业设计、设计变更资料,作业小班矢量化文件、招标投标文件、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资料、种苗“两证一签”,造林检查验收报告、统计表、图纸、外业表,以及造林施工期间的图片视频等资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造林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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